青岛市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青岛市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是QINGDAO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英文缩写:QAS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青岛市从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节能、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科研和大专院校等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理念,坚持服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协调本行业内部、相关行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构建企业沟通服务平台,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节能水平。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市南区山东路17号901室,邮政编码:266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特种设备行业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研究行业发展课题与对策,提出政策建议,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行业内有关基础性管理工作,开展行业技术、研究行业技术、标准、质量与安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交流和咨询。
(三)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在生产、经营、使用、节能、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关心维护特种设备相关企业的权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代表本行业协调与相关企业、相关部门及服务对象间的矛盾和纠纷,向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援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创办交流刊物和行业网站,宣传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知识,向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政策及技术咨询。
(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开展特种设备的第三方评价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承担特种设备相关事项的技术评审工作,组织特种设备科技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行业需要举办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展览活动。
(八)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加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及宣传活动,推动相关企业信用和安全评估体系的建设。
(九)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搭建互相沟通学习的平台。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依法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业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特种设备事业,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本协会进行有关特种设备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三)承担本协会的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单位会费;
(五)自愿资助本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情况的,经理事会确认,取消该会员资格;
(二)严重违犯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况,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者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协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
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本协会荣誉职务的聘请;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生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公告全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实行轮值制,轮值会长由选举委员会推荐,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担任,任期一年。当值期间,轮值会长履行《章程》中会长职能。设常务副会长单位一职,常务副会长单位不参加会长轮值。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轮值),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高,具有较高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同一职务连任最多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的须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办事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当值会长与秘书处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与政府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以及鉴定评审质量控制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参与秘书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在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提出依据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各自领域的业务、自律及相关工作。专业(工作)委员会系本协会从事某项专业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要求,统筹规划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并。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该专业委员会顾问。
专业(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服务收入或政府购买服务;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
(四)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五)经政府委托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服务收入;
(六)特种设备学术活动、培训教育活动,科技资料发行,技术咨询服务收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捐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 召开重要会议,包括成立大会、换届会议;
(二) 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三) 开展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协会名誉职
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款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并加入国际组织;
(四)设立经济实体;
(五)开展重要活动,包括参加重大项目投资,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
(六)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
(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秘书处会议决定。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及常务副会长单位派驻本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订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青岛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5日召开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